
指特定身份投资者(持有上市公司、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、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)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、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的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44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制度,明确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,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,第189条则明确相关处罚措施。在实践执行认定中,则需进一步明确投资者身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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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4:45:23